关于印发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——业务质量管理》等三项准则的通知
关于印发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——业务质量管理》等三项准则的通知
财会〔 2020 〕 17 号
人民银行、审计署、国资委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、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外汇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:
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,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,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,提升审计质量,防范审计风险,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(修订)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。
本次拟订(修订)的准则包括三项,分别是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——业务质量管理》(修订)、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——项目质量复核》(拟订)以及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——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》(修订),现予批准印发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- 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,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批准则,即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,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;
- 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,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批准则,即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,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;
-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。
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,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——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> 等 18 项审计准则的通知》(财会〔 2019 〕 5 号)中,相应的《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——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、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》和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——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》同时废止。
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。

附件:1.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——业务质量管理.pdf

2.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——项目质量复核.pdf

-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——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.pdf